中国DRGs的前世今生:一项舶来的医保支付机制如何本土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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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八点健闻,作者|王晨
主人与管家,向来在家庭伙食问题上博弈不断。主人按月付伙食费给管家,希望能吃到品种丰富、美味可口的饭菜;而管家每每报以“又贵又难吃”的菜肴。主人一旦愤愤不平,管家则必然抱怨伙食费不够。
家庭伙食问题上的供需博弈,像极了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医保与医院的关系。
医保是为国民医疗服务买单的主人,医院就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管家。引用美籍华裔学者郑宗美总结的“医保定律”,则是:“无论一个国家的医保制度有多完美,它的国民总是在抱怨”;“无论往医保中投入多少钱,医生和医院永远都认为不够”。
民以食为天,伙食是个大问题。主人想尽办法,力求在可控的伙食费支出范围内,保证一家老小吃得更满意。以下是一位聪明的主人想出的办法:把一家老小爱吃的菜肴设定为若干大类,比如海鲜类、肉禽类、蔬果类、汤羹甜品类、酒水饮料类等等,参照当地市场上各类食材的价格,加上人工费用,按菜肴类别付给管家伙食费。每天,管家按主人需求烹制不同类别的菜肴;月底,主人按当月菜肴的类别和数量匡算伙食费,支付给管家。
或许很少有家庭有耐心按如此精算的方式解决伙食问题,但在国民医疗与医保支付上,按医疗类别精算已是大势所趋。在全世界推行了40年的DRGs(疾病诊断相关分组)医保支付方式,在其设计理念上,正类似于主人与管家之间达成的一种伙食费方案。
所谓DRGs,就是医保机构将所有住院病例按疾病诊断的情况分类,形成疾病诊断相关分组(Diagnosis-Related Groups, DRGs),然后就每一诊断组根据事先商定好的单一支付标准(俗称“一口价”),向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费用。
DRGs于上世纪70、80年代诞生于美国,随后推广至欧洲、亚洲多国,在现代医改中地位卓然,是世界各国医改是否成功的标杆性指标。
在中国,有关DRGs的探索已近30年。先是自下而上的地方试点,渐次演变为自上而下的国家战略,其持续不断的践行已汇入中国医改的洪流之中。
然而,在全国范围内,“起了个大早”的DRGs改革却“赶了个晚集”,其巨大的区域差别、复杂的机制设计与参与各方的明显博弈,一度令其举步维艰。
时至2018年,中国医保的“超级支付者”——国家医保局正式成立,成为DRGs当仁不让的主力推手。当年底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》(27号文),将中国式DRGs向具体实施再推进一步。
今时今日,回首DRGs过往30年在中国践行的得与失,或可为当局者镜鉴。
DRGs的中国试验
中国的DRGs研究始于1988年,主事者是时任北京医院研究所所长黄慧英。她率领协和、天坛等十家大医院开展DRGs研究,想看看这套国外流行的方法可否用来作医院绩效管理。
当时参照的是美国DRGs模式,并和美国的相关研究机构合作。据一位当年参与研究的专家回忆:“从协和、天坛等十所医院中选择1万份出院病例,每份病例摘取140个数据,一共选择了140万个数据。然后把这些数据放到美国的模型上跑,运算出结果。”
这项研究持续了四年,也获得了许多奖项,对以后的DRGs改革极具指导和参考价值。研究的主要结论是:美国DRGs的理念适用于中国,但必须本士化。
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,中国仅有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,与覆盖国企的劳保制度并行,远未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化医保制度,亦无统一的医保基金。因此,当时医保基金的管理和支付问题尚不存在,自然不会考虑把DRGs应用于医保支付领域。
医院绩效管理与医保支付,其实是DRGs这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,在医疗供给侧和需求侧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发挥作用。
第一个将DRGs引入医保支付端改革尝试的,是北京市劳动局。早在2001年,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印发,医保制度的框架建立。当时,北京市属医院与负责医保支付的社保局,双方定期核验费用,核验通过社保局方才支付。审核方式,用的是传统的按项目付费的模式。
这种模式难以约束医院自主控费,重复检查、过度医疗和大处方现象屡见不鲜。而在费用审查中,采取的是人工稽核。一个医院一年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单据,只能靠社保部门以人海战术进驻医院,一个处方一个处方地审核,不仅医院和医生深受其扰,社保部门也是苦不堪言。
当时的北京劳动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是张大发,他一直想寻找一种合理控费的支付模式,同时又能免去一一对账审核之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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